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差率销售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卫基妇[2007]32号
各区县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差率销售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差率销售药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实施意见(试行)
南京市卫生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抄报:省卫生厅
附件: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差率销售药品
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联系城市工作的通知》,为逐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1、工作目标
建立社区药品采购供应的网上采购体系、统一配送体系、信息监管体系;形成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常用药品零差率销售,信息化监管的新机制;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常用药品价格,减轻患者费用负担。
2、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社区药品采购供应不以营利为目的。
统一组织、两级管理。全市统一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以区(县)为采购和结算单位。
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高效、公平、规范、透明。
二、组织管理
1、市“采购中心”在市药房托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制定《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差率药品目录》和《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差率药品购销实施细则》;组织零差率药品及其生产、配送企业的遴选,发布人选药品的品规和购销价格;探索部分药品定点生产,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建立统一的社区采购供应管理信息系统,配置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购供应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实行联网运行。
2、区、县药房托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零差率药品采购中相应的工作和管理。
3、区县采购中心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零差率药品的集中采购和货款结付工作,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购入选零差率药品并按照统一规定的价格发售相关药品。
4、建立全市统一的社区药品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药学、临床专家为主,聘请部份市药学会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参加。
三、运作程序
l、市“采购中心”依照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出《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差率药品目录》和《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零差率药品购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草案,征求区县意见后,修改完善确定。
2、按细则要求组织竞价/询价,对社区零差率药品进行集中遴选,形成常用零差率药品入选目录。
3、区、县采购中心在人选目录内,组织社区医疗机构采购和集中结付货款。
4、按考核指标和统一格式,定期统计和上报采购工作情况。
四、管理要求
1、有条件的区县应尽量采用网上采购。
2、集中采购药品的购药发票、入库验收单和退货单,应经社区采购中心核准,由核算中心计算应付货款,如期结付,探索信用结算方式。
3、市采购中心根据入选品种的成交价格,遵循进销同价的原则,统一公布零售价格和起始执行时间。
4、入选药品在同一采购周期内,因客观因素变化必须调整成交价格的,需由市采购中心组织供购双方重新确认,并在网上发布价格变更情况和起始执行时间。
五、监督考核
1、监督管理
市、区县卫生、监察、物价、审计、药监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社区药品政府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居民参与监督。
2、考核评估
市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将社区药品采购、配送、销售工作纳入对区县政府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考核内容。
区县社区卫生服务运行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采购、价格管理、零差率销售品种比例、零差率销售金额比例、门诊人次用药费用等纳入绩效考核指标。